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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陆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自报),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丘北县。曾因盗窃、敲诈勒索于2014年10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起,被告人陆某某伙同“疯子”(另案处理)窜至东莞市厚街镇**村淘宝城网吧等地,结伙或者单独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作案经过如下:一、2014年8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疯子”窜至东莞市厚街镇**村淘宝城网吧,“疯子”负责把风,陆某某偷走正在上网的被害人梁某某的1部联想手机(约价值1000元)。得手后,陆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能缴回。二、2014年8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疯子”窜至上述网吧,“疯子”负责把风,陆某某偷走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倪某某的1部小米牌2S型手机(约价值1200元)。得手后,陆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能缴回。三、2014年10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疯子”窜至厚街镇赤岭社区友汇淘宝城网吧,“疯子”负责把风,陆某某偷走正在上网的被害人余某某的1部小米牌2S型手机(约价值1200元)。得手后,陆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能缴回。四、2014年1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厚街镇高渠东路路段,见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路边的北京现代小车(车牌号:粤SXXX**)车门没锁,便进入车内盗走现金26元以及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逃离现场。同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厚街镇猎狐网吧抓获陆,当场缴获驾驶证等赃物。破案后,被盗驾驶证和行驶证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以上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陆某某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多次扒窃,且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还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核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陆某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慧晶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