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修银球与甘蓉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银球,甘蓉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修银球。委托代理人曾铁辉(特别授权),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修银球与被告甘蓉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银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银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银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修银杰承担。审判员 喻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亦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