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单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民初字第78号原告:单某。委托代理人:魏宝进,永嘉县桥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员 施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