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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行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行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53号原告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春贵,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行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长明,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行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彦斌审 判 员  李新华代理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