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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4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抚顺市电器厂退休工人,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4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石油化工研究所退休工人,住抚顺市望花区。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由于双方的房屋无法分割,所以刘某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孙某某也同意其撤回起诉,该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二、准予上诉人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孙某某各承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树魁审 判 员  刘 岩代理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茜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