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迎诉被告周业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迎,周业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90号原告周迎被告周业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迎诉被告周业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迎负担。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