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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正芳与黄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正芳,黄瑜,温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93号申请人陈正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兰凌,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瑜,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温文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芳与被告黄瑜、温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904号],申请人陈正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瑜、温文生价值1261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正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瑜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房产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担保人黄清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阳代理审判员  何磊人民陪审员  李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