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茜、马春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茜,马春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362号申请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伟,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唐茜,女,生于1981年10月13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马春俊,男,生于1975年1月18日,回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唐茜、马春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茜、马春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不立即采取保全可能会对申请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茜、马春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黎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