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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砀山县帝佑车业有限公司与林建涛、郭珍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帝佑车业有限公司,林建涛,郭珍珍,林民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砀山县帝佑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军,该公司职工。被告:林建涛,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珍珍,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林民合,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帝佑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涛、郭珍珍、林民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县帝佑车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砀山县帝佑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砀山县帝佑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砀山县帝佑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