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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卢林洪与徐远光、浙江省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洪,徐远光,浙江省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卢林洪,男,1970年7月4日出生。被告徐远光,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被告浙江省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1288号东冠高亲科技园1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章方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林洪诉被告徐远光、浙江省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林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林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林洪负担。审判员  李世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