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卢林洪与徐远光、浙江省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洪,徐远光,浙江省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卢林洪,男,1970年7月4日出生。被告徐远光,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被告浙江省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1288号东冠高亲科技园1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章方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林洪诉被告徐远光、浙江省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林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林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林洪负担。审判员 李世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