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行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陈海兵、陈立武非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陈立武,陈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滦行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滦平县城北山办公新区。代码:00096212—X。法定代表人:姜国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陈立武。被执行人:陈海兵。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35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1、责令当事人退还在金沟屯镇荒地村非法占用的3.6平方米土地;2、限当事人十五日内拆除在滦平县金勾屯镇荒地村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建筑面积3.6平方米)。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陈立武、陈海兵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35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蔺淑琴审 判 员 陈亚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