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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龙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玉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郑立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霞,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潇潇,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玉清。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2月5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241元,由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熊梓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