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江镜灵诉被告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镜灵,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行初字第27号原告:江镜灵。委托代理人:江海林。被告: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钟伟权,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华。原告江镜灵诉被告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镜灵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镜灵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镜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镜灵负担。审 判 长 江建东审 判 员 赖颂愚人民陪审员 钟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