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甘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甘某甲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原告甘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甲、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11月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到处求神拜佛猜测原告有无违背夫妻忠诚原则的行为。被告从来没有承担过家庭经济开支,对家庭不负责任。与原告父母多次发生争吵。2009年6月,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独自离开家庭,至今一直与原告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结婚证1本,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户口簿一本,证明婚生子女情况;三、女儿甘某乙、儿子甘某丁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离开家庭,与原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被告安分守己,勤劳善良,为人妻、为人母,恪尽职守,没有哪一点对不起原告、对不起儿女。被告虽然有经常为丈夫、子女求佛问卦的迷信行为,但目的是祈祷家人平安,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生计,虽然近些年来原告、被告各自外出打工,但逢年过节都回家团聚。原告主张至今已分居五年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故意捏造的。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有:被告大哥李锡贤、大嫂周振香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假如离婚,如何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11月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女儿甘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甘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甘某丁。2009年7月起,原告、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少。2015年2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均有证人出庭作证,但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均较好。虽然近段时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甘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