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曹友宣民间借贷纠纷边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立强,曹友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夏立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曹友宣,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作出的(2013)郯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曹友宣持有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申请执行人夏立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曹友宣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夏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曹友宣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