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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耿俊增与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俊增,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480-1号原告耿俊增,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被告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法定代表人冶连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耿俊增诉被告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俊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冶连军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锡路土地使用证号国用某字第某号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将被告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冶连军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锡路土地上房屋予以查封及设备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耿俊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冶连军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锡路土地使用证号国用某字第某号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二、将被告克什克腾旗霞光肉类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冶连军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锡路土地上房屋予以查封及设备予以查封,设备查封期间,由被告保管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