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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任志强与张其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强,张其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任志强。委托代理人张如彬,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其玉,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强与被告张其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其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志强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