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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初字第1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桃英与赵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桃英,赵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初字第1168-2号原告曾桃英,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敏,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钤阳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桃英与被告赵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桃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桃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桃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