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与田有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田有录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安兵兵,该镇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祺,该镇政府干部。被告田有录,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田有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4元,减半收取11312元,由原告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承担。审 判 长 邵平安代理审判员 吴海红人民陪审员 董永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