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固分局与索正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固分局,索正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固分局,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张学雄,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索正录,男,土族,1,住甘肃省。身份证号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固分局与索正录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固分局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兰工商西(处)字(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及(2014)西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书确定:索正录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固分局缴纳罚款1850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索正录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申请延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姜 峰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新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