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慧琴诉党广义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琴,党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陈慧琴被执行人党广义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陈慧琴诉党广义扶养费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承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