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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王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王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刘新民,男,住长春市湖畔诚品。委托代理人宋林,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杨,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女,住长春市湖畔诚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民诉被告王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新民负担。审判员 许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