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白水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白水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白水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水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水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水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白水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旭杰审 判 员  雷化平人民陪审员  杨生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