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马与被告刘卫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孔祥马委托代理人:X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负责人:武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珺珺申请人孔祥马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4197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9363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93630.8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41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鱼智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