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福建顺达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福建顺达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峻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银河大商会裙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2647110-0。负责人:臧晔,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榕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洲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顺达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联信中心主楼**室-5。组织机构代码:76405639-7。法定代表人:郑松,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峻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北正街**号北正公寓***室。组织机构代码:57444658-9。法定代表人:郑松,总经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以下简称南门招行)基于与被申请人福建顺达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被申请人安庆峻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海公司)之间的船舶抵押借款合同关系,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两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竣捷86”工程船(所有权登记证书号:121111000070),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还给申请人,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249145.92元、律师费90000元及利息、复息284643.94元(暂计至2014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院受理此案后,申请人南门招行于2015年3月13日以无法联络两被申请人,且涉案抵押物“竣捷86”工程船已由厦门海事法院查封扣押,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申请人亦向厦门海事法院申报债权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门招行撤回对被申请人顺达公司、被申请人峻海公司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因撤回申请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培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