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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诉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杜桂彬,广西发昌香业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桂彬。委托代理人:苏存芳,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雁,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骞。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杜桂彬,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启翔,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西发昌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昌。委托代理人:刘蕙,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慧琼,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TNARONG。上诉人广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人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黑人公司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黑人公司住所地是广州市番禺区,且广州市番禺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院具有管辖权。2、黑人公司地处广州市番禺区,比邻南沙区。且本案另一被告即杜桂彬的住所地也在广州市番禺区。在南沙区审理便于黑人公司及杜桂彬应诉,减少黑人公司的交通费支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原告提交的唯一一份购买所谓侵权产品的证据,即证据三,在所谓购买现场的货架、卖场照片根本看不到所谓侵权产品的踪迹。显然,原告主张广州市白云区为侵权行为发生地,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根据原告证据,无法证明所谓侵权行为发生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被诉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黑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惠环审判员  龚麒天审判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