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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彭小兵与邝田军、李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兵,邝田军,李早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彭小兵,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邝田军,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早娥,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邝田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兵与被告邝田军、李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兵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小兵负担。审判员  李亚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倩附:法律条文及���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