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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怀某、赵社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某,赵社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7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怀某(曾用名怀俊楠),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襄州区程河镇崔营村*组,因本案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肖江云,系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社某,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襄州区程河镇崔营村*组,因本案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蔡军,系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怀某、赵社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8日起,被告人怀某、赵社某接手经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西路47号二层“花月佳人婚纱摄影店”后,因经营不善���月亏损。怀某、赵社某多次举办促销活动,以预交诚意金、照相时获优惠,取相片时退还诚意金,或办理VIP卡赠送自行车及旅游券等多种手段,吸引客人交诚意金及办卡。被害人梁翠某等多人均向“花月佳人婚纱摄影店”交付了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诚意金。2014年5月,怀某、赵社某无视被害人梁翠某等33名被害人已向其交纳费用,但其未履行照相、取相、制作等服务的情况,向摄影店员工谎称店铺装修、张贴装修告示瞒骗顾客,销毁客户单据,变卖店内的婚纱、摄影器材等物品,得款后即卷款潜逃返回湖北省,不再接听电话和联系客户。经统计,被害人梁翠某、程光林、丘佳梅等33人已向“花月佳人婚纱摄影店”交付各种形式的诚意金、办卡预存款共计30493元。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怀某、赵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两人亲属已退还上述款项予各被害人。就上述���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两辩护人均以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由,请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怀某、赵社某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各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查明,各被害人已收到了两被告人亲属给付的照相预存款、保证金等款项,并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怀某、赵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向各被害人退还了占有款项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怀某适用缓刑。采纳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怀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社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