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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8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罗云。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法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古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