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8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罗云。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法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古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