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忠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先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436元,减半收取25718元,由上诉人冀州市国兰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代理审判员 申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