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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运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28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杨娜,女,1958年12月18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徐建林,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因犯销赃罪于199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放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的诉讼请求。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及原审被告人王×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丙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及上诉人李×的诉讼代理人杨娜、徐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波代理审判员  周耀代理审判员  张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