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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堃刑事判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30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某广东省广州市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某刑事判决一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罚金。在执行立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因在广东省监狱服刑,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刘堃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移送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