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郭治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郭治肖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7号。负责人张玉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被告郭治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被告郭治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治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同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