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进兰与段如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兰,段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顺兰,隆阳区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段如亮,男,汉族。关于刘进兰与段如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隆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进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38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催促,被执行人段如亮最终自动履行38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松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