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明玲诉肖永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玲,肖永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刘明玲,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象山社区十一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02181025。委托代理人罗孝堂,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昭斌,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永发,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龙泉社区民主一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01212121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玲诉被告肖永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玲以愿意与被告肖永发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明玲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