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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联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严卫效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联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严卫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联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汉和,总经理。被执行人严卫效,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联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武仲裁字第000161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卫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联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71550元及归还鄂A3G7**号汽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13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就仲裁裁决的金钱给付事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严卫效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865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