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彭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彭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长 黎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艳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