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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彭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彭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长 黎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艳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