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桂灵与高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高某,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