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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桂灵与高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高某,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