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德水与赵永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水,赵永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赵德水,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赵永红,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赵德水与被告赵永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