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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槐森、王中华、谭立强、黄燕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终本)15094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支行,王槐森,王中华,谭立强,黄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支行,住所地:韶关市仁化县新城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概彬。被执行人王槐森,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王中华,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谭立强,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黄燕琴,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槐森、王中华、谭立强、黄燕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仁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槐森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支行的借款本金77808.25元,利息4170.14元及罚息6815.07元(计息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止),后息案[(累计未偿还的本金77808.25元+累计未偿还的利息4170.14元)×22.95%÷360天×实际天数(从2014年4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计算,被执行人王中华、谭立强、黄燕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槐森、王中华、谭立强、黄燕琴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5年3月20日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4月7日,本院传被执行人王槐森到庭,被执行人王槐森作出履行计划每月向本院账户存入70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作出相应的履行计划每月向本院账户存入700元,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仁法执字第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志裕审判员  杨汉桶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