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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795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文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文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