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顾玲、朱立群与朱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玲,朱立群,朱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821号原告顾玲。原告朱立群。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妍妮,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群。委托代理人刘银川,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玲、朱立群与被告朱群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玲、朱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顾玲、朱立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展 飞人民陪审员 张志刚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