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拴俊与杨亚弟、平凉市金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拴俊,杨亚弟,平凉市金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787号原告王拴俊。委托代理人杨斌华,崆峒区柳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亚弟。被告平凉市金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新城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崔振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拴俊诉被告杨亚弟、平凉市金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拴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