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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潘法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丁朝志申请执行李玉祥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朝志,李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潘法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丁朝志。被执行人李玉祥。法定代理人李友清。本院在执行丁朝志申请执行李玉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祥之父李友清在松潘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开设有账户,账户中有存款315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玉祥之父李友清在松潘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开设的账户中存款贰仟肆佰捌拾元零玖分(2480.09元),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潘县支行,户名为松潘县人民法院的帐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