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世斌与成都大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斌,成都大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928号原告谭世斌。委托代理人汪正。委托代理人刘铁伟。被告成都大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世斌与被告成都大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世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世斌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