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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一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丽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临夏市滨河物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一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大青山1号。法定代表人:李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天保、吴鹏民,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夏市滨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南龙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马瑞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甘肃丽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新公司)与被上诉人临夏市滨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新公司以就此案与被上诉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丽新公司以就此案与被上诉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银伟代理审判员  刘 恒代理审判员  马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