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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行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奎屯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奎行确字第1号申请人: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于慎奇,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先瑞,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奎屯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转,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被申请人新疆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奎人防2014决字第[9]号《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处罚决定书》,申请本院予以行政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奎人防2014决字第[9]号《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新疆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奎人防2014决字第[9]号《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奎人防2014决字第[9]号《奎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德云审 判 员  张长胜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