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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勾远洪,古蔺县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住古蔺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