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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召群与刘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群,刘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刘召群(曾用名刘少群)。被告刘召龙(曾用名刘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群与被告刘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召群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召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刘召群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