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昔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宫某甲、宫某乙等10人诉被告常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宫某甲,宫某乙,宫某丙,常某甲,赵某某,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陈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常某原告宫某甲原告宫某乙原告宫某丙原告常某甲原告赵某某原告常某乙原告常某丙原告常某丁原告陈某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宫某甲、宫某乙等10人诉被告常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宫某甲、宫某乙等10人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于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常某、宫某甲、宫某乙等10人诉被告常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按原告常某、宫某甲、宫某乙等10人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宇平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郑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雪林 关注公众号“”